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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死亡人数较多时拟以同一数额赔偿

2009-10-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王逸吟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7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近年来,一些交通事故赔偿中出现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广受各方关注。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期间,有的全国

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死亡赔偿在很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个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建议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草案对现实生活中因雇保姆、装修工等造成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范,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在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患纠纷及其解决之道也广受医患双方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此前草案对医疗机构在哪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规定,这次又增加了对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的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

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于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不少情况下由医务人员承担证明责任也有困难,因此,草案此次删去了这一规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该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为此,草案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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