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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可由司法解释明确

2009-10-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王逸吟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27日表示,考虑到国家赔偿案件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等权利,案件情况千差万别,非常复杂,对精神赔偿的标准,在实践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不宜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虎是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时作上述表示的。该草案明确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这一规定还不够具体,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规定具体的标准。

此次三审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将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列入国家赔偿范围。

草案将看守所纳入了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草案还对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的相关程序进一步予以完善,并增加了强化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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