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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可享税收优惠

2009-11-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杨亮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今年至2010年12月31日,国家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通知明确,外资研发中心适用《科技开

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免征进口税收,根据其设立时间,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1)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万元。

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还明确,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包括:(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可查阅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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