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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临床实践活动不属“非法行医”

2009-11-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胡其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4日电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医学生在北大医院“非法行医”事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今天表示,我国刑法对于“非法行医”的具体界定,不包括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卫生部已责成北京市卫生局对媒体报道的北大医院医学生从事临床诊疗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清事实,提出

处理意见,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近日,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栏目播出《公益医院非法行医,北大医学教授惨死北大医院》节目,认为许多无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学生在北大医院“非法行医”。该片一经播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邓海华表示,严格意义上说,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医疗机构的临床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中的临床实践活动,而非正式的行医。对这种活动的管理,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

邓海华说,医学临床学习和实践活动是医学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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