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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和谐之美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09-11-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芳晓 我有话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理论探索、社会实践的重要课题和时代主题。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社会和谐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机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现阶段国家预防及控制犯罪、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沿革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西周时期的《尚书・舜典》有云:“惟刑之恤哉!”即强调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情,使刑罚轻重适中。西汉中期以后,儒家学说逐惭成为整个社会思想意识的最高准则。儒家强调“德主刑辅”、“为政以德”,推崇反对滥杀、主张“仁政”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思想,都对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初步确立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1949年9月21日,毛泽东同志在《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而斗争》一文中,明确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取代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提法。1979年《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刑法“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1983年以后,由于恶性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防治犯罪的形势十分严峻,1983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从重从快惩处犯罪的方针。实践证明,“严打”这一刑事政策在当时治安形势非常严峻的态势下,对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4年9月,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新命题。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中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则是在刑事司法领域进行工作思路调整的重要体现。2005年12月5日至6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罗干同志指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2月24日至25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从有利于遏制犯罪、稳定治安大局、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防止片面强调从严和片面强调从宽两种倾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构建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就要面对犯罪问题,我们在研究犯罪时,不能光从静态的法律视角分析它,更应从其产生发展的动态角度来剖析它,即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问题。面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刑法学者都立刻会想起耳熟能详的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的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和谐社会崇尚以人为本,强调保障人权,这就要求刑事政策彰显出厚重的道德底蕴和人文关怀。和谐社会应当具有科学的政策体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政策保障,不可或缺。我国在不同的时期提出了不同的刑事政策,这些刑事政策目前大多有效且各有侧重,不同的政策从不同的角度保证刑事法律实现自身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完善刑事政策科学体系的需要,符合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

(二)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刑事裁量和执行体系,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突出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的同时,同样重视刑法防卫社会的积极功能,在首选对犯罪人从宽可能的同时,同样注重对穷凶极恶无矫治可能性的罪犯以严厉制裁,从而寻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在此,刑事法治显然具有双重意义,即一方面它是保障社会实现和谐的工具,另一方面它本身的和谐同样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形式。

(三)有利于刑法目的的全面实现,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刑法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人民,和谐社会是社会建设过程、运行状态、发展程度的良性运行,具有协调发展的属性和特征。社会生活实践内在地包含着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社会正是这三个方面关系的和谐。对此,英国著名哲学家边沁做出了精辟的论述:“立法者如果希望鼓励一个民族具有人性,那么他自己应当首先树立榜样。要求自己不仅对人的生命,而且对一切能影响人的感受的环境、情状,都给以极大的尊重。残酷的法律会通过恐惧、模仿或培养复仇精神等使人变得残酷,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重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又不过分扩大打击面,这样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

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深刻地理解其科学内涵。

首先,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区别对待,当严则严,当宽则宽。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意见,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因为其严重危害到社会、国家、人民的重大利益,就需要依法严厉惩处。而对于三类案件则因其主观恶性浅、社会危害程度较轻而应当尽量从宽: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依法从宽处理;二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应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三是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

其次,宽与严的适用必须依法进行,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罪刑法定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刑事法治中的重要体现,只有切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落到实处。不论是从严还是从宽都不能超越刑法的规定,都应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严格执法。

最后,要把握宽与严的关系,注意两者的有机结合,防止强调从严忽略从宽或强调从宽忽略从严。宽严相济,宽字在前,严字在后。之所以这么排列,是由我们当前的实际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决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最小的刑罚成本将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容忍的限度以内,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但是在强调宽的同时,也要防止忽略严,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如果打击不力,就没有人民群众期待的和谐社会可言。当然,宽严还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互济,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是唯物辩证法这一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运用。在司法实务中善于做到以宽济严和以严济宽,宽严相济、相辅相成,才是抓住了这一重大刑事政策的精髓。关键要强调严格依照法律,坚持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等原则,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尺度,做到“宽”、“严”有度,有机结合,使“宽”和“严”都恰到好处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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