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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具同等法律地位

2009-11-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李韵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李韵)日前,全国民办博物馆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这在我国博物馆史上尚属首次。

会上,来自全国各地民办博物馆的代表畅所欲言,就各自工作中的经验与困惑进行了交流,而得不到相应法律地位的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对此,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明确表示:民办博物馆与国

有博物馆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资料显示,我国民办博物馆的办馆主体主要包括私人收藏家、文化名人、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和社会团体。目前,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创办博物馆的趋势日益显著。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8月,各地文物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博物馆为386个,为全国博物馆总数(约2900个)的13.3%。记者了解到,民办博物馆的发展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物资源富集度密切相关。东部地区民办博物馆191个,约占全国的50%。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民办博物馆有61个,遥遥领先其他各省区,占全国的15.8%。山西、河南、四川、陕西等传统文物大省,内蒙古、云南、宁夏等少数民族文物丰厚地区,民办博物馆数量也较多。

单霁翔说,民办博物馆相对于国有博物馆而言,只是办馆藏品、经费来源和举办者不同,其办馆方向、藏品保护、社会教育和服务目标等方面都是一致的。正因此,国家给予民办博物馆的很多优惠政策与国有博物馆应该是一致的。他建议,切实帮助解决民办博物馆经费和馆舍保障问题。他举例说,要落实民办博物馆用地和建设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的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博物馆应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博物馆馆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国有博物馆的基本建设优惠;要落实民办博物馆在税费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的同等优惠政策等等。同时对民办博物馆获取的优惠待遇的效果要加强考评和监管,确保国家的优惠政策真正用于博物馆事业。

他还要求文物部门对民办博物馆在技术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陈列展览,以及人才、学术的交流、合作、奖励、政府政策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一视同仁,同等待遇。对具有门类特点、行业个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办博物馆,以及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办博物馆,给予必要和适当的倾斜性扶持。

另一方面,单霁翔也指出,与国有博物馆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同时,民办博物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他说,民办博物馆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以及《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博物馆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从全球范围看,博物馆事业社会化是发展趋势。在博物馆事业发达国家,民办博物馆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日本,近3成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法国,近4成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美、英等国,近六成博物馆为民办博物馆。其中,产生了如美国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等举世闻名的重要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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