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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服务“三保”中检察权的运行

2009-11-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黄建民 我有话说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确保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发挥着保驾护航和主力军作用。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检察职能的有效整合,建立高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更好地服务“三保”。

强化刑事检察职能。在当前一些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相互交织叠加、社会矛盾积聚的特殊时期,坚持对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倾斜检察资源,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尤其要把“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和金融诈骗、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坚持恩威并重、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犯以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依法从轻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消极因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检察环节上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强化检察侦查职能。牢牢把握国家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使经济增长上层次、有后劲、可持续的重大部署,遵照规定的侦查权限、侦查方式、侦查范围,不断转变执法办案方式,审慎把握侦查对象、侦查时机、侦查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侦破案件和证实犯罪的能力。牢固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观,讲究侦查的谋略和技巧,提高审讯、取证和运用科技手段办案的水平,靠法律政策和智慧谋略,靠过硬的证据和扎实细致的工作制服犯罪,侦破案件。突出查办民生工程、基础设施、节能环保、拆迁重建等重大工程建设领域的涉嫌官商勾结、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维护良好的发展环境。

强化预防职务犯罪职能。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反腐败斗争的总体格局,充分利用办案资源加强对发案原因和特点的剖析,积极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建立预防工作的新机制。要以保障重点项目投资安全为目的,主动介入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通过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对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各个环节进行跟踪预防监督,全面介入项目工程的立项、采购、招投标等程序,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同步预防监督。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建立重大项目工程联合预防工作机制,对工程分包、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有效监督。

强化诉讼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最重要的职责和手段,因此要不断强化控告申诉、民事行政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案件的执行监督,拓宽诉讼监督渠道,理顺诉讼监督权统一行使所涉及的内、外部工作关系,加大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不断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完善查办刑讯逼供等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健全对监外执行罪犯监管的监督机制,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中,强化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就是要适度延伸职能,主动将涉检信访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建立维护稳定协调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围绕民生主题,延伸举报工作触角,建立科学的举报工作机制,将矛盾切实解决在基层。强化民事行政监督等诉讼职能,就是要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典型案件和司法不公案件,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和谐。

检察权的高效运行,还需要对检察职能进行有效整合,遵循检察权的科学属性,尊重执法活动的基本规律,通过规范检察权行使程序和运行环节,构建侦诉一体化、监督一体化和控防一体化机制,确保服务“三保”取得实效。

构建侦诉一体化机制。在影响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建设、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民生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农业补贴款项落实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无不破坏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检察权的高效运行,实现对该类案件最大程度的打击。侦诉一体化机制,正是适应这一要求,以案件的依法、快速、顺利起诉为核心,实现侦查、检察技术、批准逮捕、起诉职能四位一体,通过各项职能沟通衔接,整合力量,形成相互支持、行动有力的侦诉大格局,具体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侦监部门提前介入,从运用强制措施指导侦查,从而确保办案安全和办案质量;技术部门依法丰富技侦手段,加强证据固定;警务部门加强提押、看管,确保办案安全。公诉部门从起诉角度引导侦查,对审查证据和证据收集等侦查权的行使予以监督指导。同时侦查权行使要有延续性,跟踪到案件的捕、诉、审阶段,为指控犯罪提供证据支撑。

构建监督一体化机制。“保增长”是确保社会稳定、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础。而只有“保稳定”,才会有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的安宁。这种依附关系决定了破坏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生活安全的各类犯罪案件,其负面影响往往具有连锁反应。构建监督一体化,就是通过整合各项诉讼监督职能,不断强化诉讼监督权,对各类案件的负面影响予以全面、综合控制,从而快速有效地打击犯罪,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公平正义。监督一体化,就是要将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控申等职能进一步整合,通过建立审查、调查、初查、立案侦查相衔接机制,积极运用检察建议,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大诉讼监督力度,提高诉讼监督效果。在监督一体化中,对立案监督、追捕、不捕的案件,侦查监督的监督权要合理延伸至公诉阶段,积极配合案件起诉,确保案件成功审判。监督一体化强调联动初查,即实现侦查权与控告申诉权、侦查权与民事行政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与监所监督权的有效整合,形成诉讼监督合力。如控申部门在调查接受控告、举报、受理申诉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时,及时向侦查部门移送,便于侦查部门及时进行线索初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调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初查、侦查,或者根据检察长的指令移送并配合侦查部门查办;侦查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情况,应当在案件侦结后,及时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反馈,实施审判监督;监所检察部门通过与公诉部门、侦监部门的配合与制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和纠正检察环节发生超期羁押现象,并通过办理在押人员、服刑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又犯罪案件,监督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

构建控防一体化机制。确保重大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解决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是服务“三保”的重要内容。服务“三保”,重在通过检察权的依法行使,最大程度地化解矛盾,预防犯罪。构建控防一体化,通过控申检察权、侦查权与预防职务犯罪权有机结合、相互渗透,通过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构筑一个高效的运行模式,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这表现在:针对群众来信来访,控申检察权与预防检察权有效联合,不仅保证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更要充分发挥预防检察权的优势,通过检察建议,预防矛盾的发生。如果有犯罪问题,则由侦查权及时介入,在查办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预防检察权的作用,开展职务犯罪个案剖析、类案研究和警示宣传教育,形成控防一体化。

(作者系山东省新泰市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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