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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善意持有人给予合理补偿”是国际惯例

2009-11-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韵 我有话说

“在不放弃流失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按照国际公约精神和惯例,适当考虑善意文物持有人有权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以促成更多的流失文物回归祖国。”这是11月23日,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就海外流失文物回归的话题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所说。(见本报11月25日五版)这两日,中国政府“对善意持有人给予合理补偿”成为公众关注的

焦点。

其实,对流失海外文物的善意持有人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记者查阅了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约》(下简称《公约》),其中对此内容有明确表述。中国政府在促成海外流失文物捐赠事宜时,也不排除对捐赠者进行合理补偿。就记者所知,近些年的重要文物捐赠都对捐赠者给予了程度不同的补偿。

对于持有人的“善意”与否,《公约》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如果文物持有者不知道、也理应不知道该文物是被盗的,并且能证明自己在获得该文物时是慎重的,则可推断该持有者是“善意”的。而第四款则对于“慎重”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比如当事各方的性质、支付的价格、持有人是否曾向有关机关进行信息查询等。

相关的法学专家解释说,在国际社会,判断一个文物持有者是否是善意持有人通常需要考虑其是否是在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如文物经销商、拍卖公司购买;购买时是否查询了该文物的来源。同时,经销机构也有义务向购买者公开这些信息。很多国家都将“支付的价格”作为评判标准之一,对于明显低于文物应有价格的,通常有“知赃买赃”之赚,也可推断为非“善意”。

专家还指出,各国的法律对“善意”的尺度并不统一。如法国、德国、西班牙、日本等国倾向于保护现持有人的利益,“善意”的尺度相对宽泛。对于进入销售渠道的物品,哪怕是赃物,购买者只要是在公开市场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即被视为“善意持有人”,一旦过了二至三年的期限即可排除原所有人的追索;但英国、美国等国的法律则更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对“善意”的要求很严。在大多数此类诉讼中,都是原所有人胜诉,除非现持有人能充分证明自己是在公开市场购得并尽到了审慎注意的义务。

虽然对善意持有人给予合理补偿是国际惯例,但补偿金额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原则上,补偿包括以下内容:购买时的价格,收藏、维护、鉴定、保险、运输等的费用,同时会适当考虑市场价格因素。合理补偿是对善意持有人在购买和收藏文物过程中付出代价的公平补偿,不一定等同于全部实际付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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