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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张明宝醉驾致5死4伤案公开审理

2009-11-28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南京11月27日电(记者袁祥)深为社会关注的南京张明宝醉酒驾车致5死4伤犯罪案今天在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出庭公诉的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请法庭适用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予以严惩,而辩护人则以过失犯罪为由,主张法庭对张明宝从轻处罚。在经过2个多小时的审理后,合议庭表

示,鉴于案情重大,将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择日宣判。

2个多月前的9月8日,广东省高院和四川省高院分别对与张明宝案类似的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前,黎景全和孙伟铭一审曾被判处死刑。同日,最高法院公布这两起终审的案件,并统一了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按照这一标准,此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今天上午,南京中院特意选择最大的审判法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受害人家属、社会各界人士和媒体记者100余人旁听了庭审。人们关注的庭审焦点是张明宝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如何量刑。

庭审中,辩护律师以张明宝出于对自己驾驶技术的自信醉酒驾车,其主观上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系过失犯罪,要求减轻处罚。检方则以查明的事实和充分的证据进行控辩,指称张明宝明知醉酒驾车的危害而醉驾,在第一次冲撞发生后,并对冲撞有所意识的情况下,不仅没有降低车速、踩刹车,停车查看和救人,反而左冲右突,在车流人流状况复杂的道路上高速穿行,连续冲撞,造成5死4伤重大伤亡和悲惨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当适用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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