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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媒体曝光可作为干部问责线索来源

2009-12-0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记者从海南省纪委获悉,日前,该省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可作为问责线索来源。

这一实施办法明确,问责对象包括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县党委、市县政府领导成员,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省委、省政府直属事

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

根据该办法,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可作为问责线索来源。除此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材料,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重大事故事件处理、审计、案件查处、巡视等工作的材料,工作考核考察和检查评估情况等材料均可以作为问责线索来源。

这一办法重点突出了对问责程序的分解细化和工作责任落实,还对问责调查的期限、回避、问责工作的纪律要求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整个问责工作程序包括:问责线索收集分工、线索报批、问责调查的启动、调查责任的分工、调查报告的形成、调查处理和问责建议的提出。对拒不依照有关规定调查问责线索、实行问责的,办法提出要及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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