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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的尴尬

2009-12-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亮 我有话说

现在,电动自行车正因一场标准之争而陷入身份尴尬。电动车“新国标”规定,自重40公斤以上、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车,应划入机动车范畴。按此,眼下几乎所有在售和使用的电动车都有超标之嫌。全国1.2亿车主焦虑:电动车还能不能骑?交管部门为难:该不该把电动车赶到拥堵的快车道上?

诚然,电动车“摩托化

”威胁到人车安全,易成为新“马路杀手”,且一旦出现事故,其承担的较小损失也让汽车车主感到不公。但冷静分析,凡此种种“罪状”,非电动车“专有”,小汽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身上”也多见。

目前,城市交通最严重的问题是机动车拥堵问题。因此,一旦给电动自行车制定了这样的标准,就等于把电动自行车赶上了本已不堪重负的机动车道,这样只会给城市交通乱上添乱,造成更大交通隐患。这也是“新国标”一出台就引发争论的原因之一。

争议焦点在于,面对这些随之而来的交通拥堵、管理、事故、纠纷等问题,我们是否在政策出台之前就已经做好了应对的准备,我们是否已经在法律、政策等诸多方面预先构建了解决之道,让车、路、人在容量增加的情况下依旧能和谐共处?

从常理看,解决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上升问题不能依靠禁止,而要借力于疏导和教育,依赖于强化交通规则和管理。不可否认,电动自行车乱抢占道路问题,与城市交通层级结构不合理有关。如果连这些问题都还没有解决,有关部门就急于对电动车出台“一刀切”的限重、限速规定,是否存在考虑欠妥?现在看来,这值得商榷。

城市管理要听从民意,如果包括利害攸关的市民存有强烈的质疑和反对,那管理部门就应当进行“第二次思考”,反思自己的决策程序或者政策内容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否则在政策付诸实施中,导致民怨沸腾、怨声载道,最后依然很难实施,落得形同虚设,那么,就会大大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这让我们不禁联想到此前上海发生以“钓鱼执法”手段打击黑车的事件。管理部门为了追求良好的管理成效,降低管理难度,采取不正当调查取证行为,反映了城市管理水平的不足和滞后。

一定程度来说,小产权房的风生水起也反映了管理的尴尬:一边是法律法规的明令禁止,一边又对建房者听之任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违规批地、监管不力是助长小产权房的屡禁屡建的一大诱因――于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就成了一块抹桌布了。

其实,对于电动车的监管,1999年有关部门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然而10年来,电动车生产厂家从未遵照执行,根源就在于有关部门未严格管理、认真管制。先前不约束,半路掐脖子,这是治标不治本。

当前,我国在城市管理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盲区,而长期采用非正规手段执法的结果,也使得城市管理部门和公众之间的对立情绪和矛盾日益积累。因此,对于波及面甚广的任何一项公共政策,出台之前管理部门无疑要做大量的调研工作,既要程序合法,还要尊重现实,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政策出台得过于仓促,标准拟定得过于简单刻板,那么最后,受到损害的不仅是政策、法律与法规的严肃性,更是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

但愿电动车的这种尴尬不要再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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