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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2009-12-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梁捷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15日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明天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恶意透支”等信用卡犯罪活动作出相关规定。这是记者今天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据了解,近年来,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特别是一些违法犯罪分子进行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和信用卡套现等活动已发展到公开化、产业化的程度。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侵害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

“两高”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中说,在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

发言人说,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发言人说,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解释还对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处罚规定作了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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