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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德育成效的思考

2009-12-2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淑芹 我有话说

在提高道德教育有效性的分析框架中,笔者认为,要注重道德价值原则的合理性、道德刺激方式的恰当性和道德模范的真实性。

道德的重要功能是为社会成员和组织的行为提供一系列的价值原则,而道德教育作为对人类德性的一种主动的培育活动,则是促进教育对象对社会认可和倡导的道德规则的选择、认同和践行,显

然,合理的道德价值原则,是社会成员遵从道德规则的重要前提。为此,在道德价值原则的建构中,我们需要坚持人性的发展原则与社会秩序需要原则的动态统一。但值得注意的是,人性发展原则和社会秩序原则不具有等位性。因为社会秩序不是终极的道德价值诉求,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生活才是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所以,道德在本质上不是为了社会秩序而规范人,而是为了人更好地生活和全面发展而规范人。基于此,我们要处理好人性发展的目的性与社会秩序的手段性的关系,既不能撇开“人是目的”的根本价值原则,单纯地为了社会秩序而设定道德,也不能不顾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所能为人性发展程度提供的自由度,一味地强调人性发展的逻辑原则,否则,人性发展原则就会因缺乏现实社会的支撑而变成空洞的道德口号。有鉴于此,我们需要把社会发展的阶段性所形成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历史性秩序的实然要求与人性完善的应然要求有机统合起来,确定合乎人性的道德公理、审视已存的伦理戒律和常识伦理规范,以便道德能够发挥出观念的整合和价值导引作用。

道德不是人的一种自然或天然的需要,而是一种后天的社会性或精神性需要。具而言之,道德需要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社会角色的道德规定和道德期待及其品行欠缺的自觉意识而产生的趋善避恶的自我要求,因此,道德需要是引发和驱动人道德活动的动力。比如,有些人是出于个体的价值追求、理想和信念;有些人是基于行为后果的风险性、惩罚性、奖励性、获益性。为此,我们要依社会群体的不同道德需求倾向而采取有针对性的道德刺激,以便能有效地激发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对于功利型道德需要的社会群体,我们要善于运用物质利益刺激,即建立道德与利益联动的奖罚机制,促使人们形成外驱力型道德动机。社会的法律体系、管理规章、道德褒贬等所形成的守德者得利、缺德者损利以及善行得到褒奖、恶行受到责斥的恒常因果关系,会通过道德联想激发人们的道德欲望,减少乃至遏制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对于超功利型道德需要的群体,要善于运用精神鼓励,即要建立社会道德舆论的褒贬机制,促使人们形成内驱力型道德动机。毋庸置疑,社会要发挥好舆论的作用,给予有德之人以及时的、适宜的荣誉激励。

提高道德教育的成效,需要处理好道德的说理教育与示范教育的关系,解决好社会成员的道德诚服问题。无论是道德理论还是道德认知,最终都要转化为社会成员的道德品行,实现知行合一。因之,衡量道德教育的成效以及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不光是看道德理论、原则等知识性的价值信息是否输送给教育对象,更为重要的是要看教育对象是否发生了“外化”的实际道德行动。进而言之,与道德的理论性、价值性相比,道德的实践性更为重要,甚或说,道德不显见于社会成员的行动之中,它也就不复存在。由于道德教育具有价值认同性,因而,对教育对象的道德接受和内化发生作用的,绝不只是写进文件中的道德条例、写进教科书中的道德规约、人们嘴上说的道德口号、墙上挂的道德训示,更为主要的是教育者、周围人群对道德的实际践行所产生的示范作用,即是说,受教育者对社会倡导的道德价值思想、原则的认同,不仅取决于道德理论的科学性、合理性,更取决于社会成员对道德的态度和践行状况,因为社会成员都具有社会学习的能力,他人良好的道德行动,会熏染受教育者。无须赘言,最能打动教育对象的道德教育方式,不是道德理论,而是道德行动的示范性教育。质言之,以行动注解的道德,更具感召力。为此,我们在注重道德理论教育的同时,更要注重为社会成员树立“零距离”的道德典范的标杆。树立道德典范,要避免道德完美主义,切忌使道德典范成为人们可敬而不能学的摆设。今年我国开展的第二届由网民投票的道德模范评选活动,不仅体现了公民共识,尊重了社会成员的道德主体性,而且也是对道德教育方式的一种变革,因为社会成员对道德模范的商讨、评论本身就是一种最好的自我道德教育,因而它有利于发挥道德模范的引领、激励和感化作用。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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