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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捐献规则防止“两头得利”

2009-12-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王逸吟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8日电今后,对于仅在产品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明确规定。

《解释》共20条

,涉及当前专利侵权审判中的许多焦点问题,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侵权判定原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等,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解释》第5条的规定就是理论上的捐献规则,是指说明书记载而权利要求未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社会公众,不得在诉讼中主张得到保护。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专利申请人有时为了容易获得授权,权利要求采用比较下位的概念,而说明书及附图又对其扩张解释。

“实际上,这是一种‘两头得利’的行为。”这位负责人表示,专利制度的价值不仅要体现对专利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要维护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捐献规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权利要求书的公示性,平衡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解释》规定,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而非脱离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说,“因此,关于侵权诉讼中外观设计近似性的判断,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外观设计的全部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解释》同时对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的适用、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位负责人表示,《解释》的实施有利于专利侵权审判标准的统一,对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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