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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办卡条件比追究恶意透支刑责更重要

2009-12-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魏文彪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现实生活中,确实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理当依法进行打击。

与此同时又需看到的是,尽管“两高”明确“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有利于更好地打击该种犯罪行为,但是追究“恶意透支”犯罪行为毕竟要耗费不少司法资源,而且在辨别欠款是否属于“恶意透支”上也可能出现误判现象,而这一切实际上只要银行改变工作方式就能够避免。比如,如果银行严格信用卡发放程序,严格审核信用卡申办人是否具有稳定收入与偿还借款能力及其信用状况,并只对符合相关条件即具有还款能力与保证者发放信用卡,就可以从源头上减少“恶意透支”犯罪行为发生,并进而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减少在鉴别欠款是否属于“恶意透支”上出现的误判现象,避免不具恶意欠款持卡人受到刑事追究。

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多数银行在信用卡办理条件上都未能做到从严,常常是在未严格审核申办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与保证情形下即向其发放信用卡。有些银行向业务员摊派信用卡发放任务,导致部分业务员随意发放信用卡,甚至站在大街上“批量派送”。有些银行还到大中专院校推销信用卡,随意向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发卡。这种过于宽松的信用卡发放管理无疑为“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发生制造了条件,甚至还诱发了部分人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部分银行之所以不严格信用卡办理条件任意发卡,说到底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通过信用卡获利,而置潜藏风险于不顾。而他们一旦发现持卡人有涉嫌“恶意透支”的行为,就向司法机关移送,以并非必要地耗费司法资源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社会,这无疑是部分银行自私自利、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所以,无论是从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资产安全还是从减少犯罪、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道德建设出发,银行都应摒弃唯利是图思维,严格遵守信用卡办理程序,严格信用卡发放管理,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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