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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骗了白骗?

桃花历乱李花香 莫让花乱迷了眼
2001-07-0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 通讯员 萧萧 我有话说

签了约的房屋想退是不可能的。那么,售楼广告在法律上到底是什么概念?是否真的像大家传闻的“骗了白骗”呢?日前,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不实售楼广告引发的官司,对上述问题给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李先生经过千挑万选,最终看上了位于广安门的中加大厦,售楼人员介绍说,该大厦即是商住两用楼。其中B座1504室是商住房使用性质,提供24小时热水,公布分摊面积计算书并据实核算同时在地上、地下向用户提供充足的停车泊位、6270元/建筑平方米。李先生未作任何犹豫就与开发商——北京云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契约》和《中加苑〈北京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正式购买了B座1504室。

不久,李先生就兴致勃勃地搬了进去。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却让李先生再也乐不起来了。

首先是办照碰了壁,当李先生来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时,被告知此房不是商用房,不能用于经营。原来云加将按规定公摊的约90平方米的面积卖给了他人。且原来在宣传材料中承诺的商住两用、首层开办大型商场、底层超市、24小时热水、地下、地上车位充足等都没兑现。

于是,李先生及其他一些业主索性以罢交二期房款的方式向云加提出了抗议。如此一来,云加将包括李先生在内的罢交户起诉到了法院。

李先生及罢交户于是纷纷在法庭上提出了反诉,要求后者按广告约定履行义务。

经法院审查发现,云加在售楼广告及宣传手册中所述的承诺均未制定在合同书中。于是法院做出了某某等业主给付二期房款及违约金的判决。

判决宣判后,业主们纷纷表示不理解:“为什么开发商骗了人,反而得不到法律的制裁?”就这个问题,记者走访了法律界人士: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云加与李先生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对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均作了约定,同时对房价款的结算也作了约定,因此,云加要求李先生支付到期房款,理由正当。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云加。至于云加在售楼广告和宣传材料中提到的承诺,只是要约邀请,目的是希望他人向其发出购买合同的要约,是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出邀请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开发商对其要约邀请是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要约邀请不等于要约或承诺。后者是以合同形式确立的。合同一旦成立,要约人和承诺人的约定条款受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中的内容,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消费者在购房时千万要注意审查合同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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