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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莫忽视这些权利

2002-06-25 来源:生活时报 梁斌 我有话说

免费赠品可索赔商家为招徕顾客,常常打出“买一赠一”的招牌。消费者买了也受赠之后发现,获赠的收音机之类的产品既无厂家标志,也无商标,且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但商家说,这是赠品,不属于赔偿范围。其实,商家这种“买一赠一”的行为并不是民法上的无偿赠与,而是一种邀约行为。一旦消费者履行其要求,便在事实上与商家达成合同。商家必须履行合同,提供赠品,而且这些赠品必须是合格品,不能拿次品、假冒伪劣品来应付消费者。

打折商品质量需保证商家为了推销商品,常常实行“大出血”、“大减价”等招术。据了解,所谓“跳楼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次品”、“处理品”。

延时服务商家要赔偿我们都知道,接受了一定部门的服务,超期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那么如果我们先付了费,却没有按时的服务,我们是否也可以获得赔偿?回答是肯定的。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诸如精神损害赔偿、文化消费赔偿等消费索赔。因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如果自己在消费中受到了损失,应寻求法律帮助,切莫轻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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