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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自爆伤人 厂家如何赔偿

消费案例
2002-08-20 来源:生活时报 夏友锋 黄敏 我有话说

生产厂家违规销售捆扎啤酒,意外爆炸造成三龄儿童右眼严重伤残。今年7月26日,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啤酒瓶爆炸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去年5月22日上午,江苏省铜山县徐庄镇安乐村农民郭品东在本村小卖部购买了10瓶捆扎某品牌干啤,午饭时其中一瓶突然发生爆炸,将站立旁边的郭品东之子、三岁儿童郭天正右眼严重炸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仍需进行角膜移植、斜视矫正、弱视治疗、更换人工晶体等多项手术,因医疗未终暂未评定伤残等级。郭品东认为,该品牌啤酒采用捆扎式包装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而与生产厂家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多次交涉无果,今年5月14日代理其子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某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郭天正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等总计5.8万元,并已实际交付原告。

〔点评〕近年来,针对流通和消费领域啤酒瓶爆炸伤人事件屡屡发生的情况,为有效避免和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不得使用不带“B”标记的啤酒瓶,将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执行的啤酒生产行业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瓶装啤酒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箱、塑料周转箱,或者使用软塑整体包装,瓶装啤酒不得用绳捆扎出售。我国法律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形式,其特点是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消费者只需证明自己受损害的事实是生产者的产品所引起的,就可请求生产者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证明了自己的损害是被告生产的啤酒爆炸所造成的,而被告虽提供了其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但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原告使用不当造成,也不能证明其产品缺陷是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因此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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