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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郭峰成被告

词作者署名起纠纷
2002-09-13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陈君通讯员 闵织津 我有话说

歌曲词作者于蕾因歌曲《唯一》著作权问题将歌手郭峰、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受理此案。

于蕾起诉称,1998年6月,郭峰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了“永远的郭峰”音乐演唱会。根据郭峰的邀请,于蕾为歌曲《唯一》填词。在该演唱会公开发放的宣传册上注明歌曲《唯一》的词作者是于蕾和郭峰,且该歌曲在演唱会上首次由郭峰等表演。因此,自己作为词作者之一,对《唯一》享有著作权。

2002年7月,于蕾发现在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的新专辑《郭峰,NEW 11》CD和磁带中,歌曲《唯一》的词作者已改为郭峰,无于蕾的署名,且还对歌词做了微小修改。同时,还发现在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已经出版发行的郭峰演唱会专辑《永远的郭峰》中收录了歌曲《唯一》,但该专辑词曲、编曲署名为郭峰,也无自己署名。故认为郭峰侵犯了自己作为合作作者的著作权,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歌曲《唯一》制作录音制品,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峰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精神损失5000元;请求判令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停止制作发行侵权录音制品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和精神损失5000元;同时由3被告支付自己所支付的调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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