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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赡养成为突出社会问题

老爸结婚,儿子竟告民政局;无人赡养、臭味扰邻,被告上法庭……
2002-10-18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王景轩 我有话说

在新时期,老年赡养问题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重阳节前后,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各级法院纷纷采取集中宣判的方式,以案说法,审理了一系列涉老案件。从这些案子可以看出,在新时期,老年赡养问题已成为一项突出的社会问题。

7位年迈父母讨回赡养费

10月14日(农历九月初九)当天,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3起赡养纠纷案,7名被告人被判依法赡养年迈父母。

67岁的退休职工张桂兰患有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配偶又先于她去世,需要有人照料,然而她的儿子、儿媳却因房屋产权确定、变更等问题与她发生矛盾,不但不尽赡养义务,还冷落、打骂母亲,抢走她的财物,最终将其赶出家门。

居委会和街道司法科多次规劝、调解无效,无奈之下,张桂兰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法院于当日上午,在北京朝阳区管庄街道就地开庭审理该案,并就案讲法,居委会主任和当地群众8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审理。法院判令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在另外两起赡养纠纷案中,法院同样判令56岁的煤矿退休工人高来福、65岁的朝阳区小红门乡农民张淑琴的子女对二原告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按期给付赡养费。

老爸结婚,儿子竟告民政局

日前,加拿大籍华人田家乐要求北京朝阳区民政局撤销其父婚姻登记并赔偿经济损失案被法院裁决驳回。

田家乐诉称,其父患有老年痴呆症且一直没有治愈,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朝阳区民政局在婚姻登记人未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致使父亲结婚后,和子女在国内的财产受到损失,故起诉要求确认被告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告撤销婚姻登记,并承担违法行政责任,限期恢复涉案财产;赔偿经济损失11.4万余元。

被告朝阳区民政局当庭辩称,被告作为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在对登记人的婚姻状况等有关证明进行核实后,认为登记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系自愿结婚,故被告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不得干涉其父的婚姻,故原告没有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的权利。法院认为,涉案婚姻登记行为系被告与申请结婚登记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由于原告与该行为没有行政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其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婚姻自主权,法院当庭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无人赡养臭味扰邻,被告上法庭

北京市石景山法院近日审理了一件臭味扰邻案件,其引人注意的问题也是赡养问题引发的。据年过7旬的张文卿老人讲,他将瘫痪在床的75岁老人潘桂兰告上法庭是无奈之举。

张先生夫妇与被告潘老太本是邻居,去年12月,潘老太不慎跌倒,造成了下肢瘫痪,整日卧床,生活上不能自理。张先生说,由于潘老太的老伴去世,子女又不对潘老太进行必要的日常护理,致使潘老太的房间里散发出难闻的臊臭。自己与潘老太住邻居,别说开窗换空气,就是在过道里停留都不可能。张先生夫妇曾经专门购买多种清洁用品,并向潘老太子女和居委会反复提出要求,但最终都没能解决问题。今年8月2日凌晨3时许,张先生由于长期居住在无法通风的环境内,被迫到402医院进行急救。

老人赡养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中国已经进入老年化社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老年人问题。然而,不赡养虐待老年人、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等赡养问题却日渐突出。一方面,从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可以看出,许多家庭的破裂是导致赡养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夫妻离了婚,子女判给谁都对子女不会有一个完整的家的感觉,心理上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不平衡,嫉恨父母,以致后来不尽赡养义务。其次,由于老年人与子女为争房产权等矛盾激化不赡养老人的案件也比较典型,这种矛盾一旦形成,一般就很难恢复,更甭提赡养老年人了。另外,因为老年人有病难服侍,年轻人爱干净,嫌老年人事多等直接导致了老人与子女关系的恶化。面对老年人的赡养问题,除了老年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受赡养权之外,是不是还有其他形式的赡养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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