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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老人申请“尊严死”

2002-12-17 来源:生活时报 唐若水 我有话说

美国俄勒冈州前不久经由全民投票通过了一项“尊严死”法令,而且在年内已有30名罹患不治之症的老人提出了要求“尊严死”的申请。那么,“尊严死”与“安乐死”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据《今日美国报》报道,俄勒冈州著名律师依兰·斯塔斯曼解释说:“安乐死”表现为医生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亲自作死亡注射;而俄勒冈州“尊严死”的核心是允许医生为某些精神健康的成年病人开药让其服用以导致或加速死亡,不过使用范围极小:只有罹患不治之症者在满足了某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这儿的“某些条件”包括:病人须在6个月内死去的前提下;医生须确诊病人罹患的是不治之症,而且还须得到另一名医生的确认;病人必须是精神健康、有能力自己作出决定的成年人。从表现形式来看,“尊严死”仅允许医生为绝症患者提供死亡的“手段”,而不允许医生像“安乐死”那样“亲自”加入直接导致病人死亡的过程,否则就会被控犯下杀人罪。值得一提的是,“尊严死”强调病人在经历极度病痛的折磨之前能够保持自己的尊严而“体面”地命归西天(否则病人死前就可能因病情的进一步恶化而完全丧失自己宝贵的尊严,留给亲人的自然是噩梦般的可怕记忆)。从这点来说,“尊严死”似乎比“安乐死”又上了一个档次。

不过,仍有不少法律工作者对该州的“尊严死”提出异议,如:尽管俄勒冈州规定须由医生确认病人罹患不治之症才可实施“尊严死”,然而究竟什么才算“不治之症”却很难定义,而且医生也可能误诊;此外,医生本应检查要求“尊严死”的病人是否患有精神疾患,但有时某些精神病在短时期内又难以确诊。而且还有种种数据显示,在希望自杀或通过他人协助自杀的人中,高占90%以上的在精神上或多或少出现异常。

迄今为止,俄勒冈州仍是美国惟一通过并实施“尊严死”法律的州,这也意味着该州是惟一允许罹患不治之症的病人自己选择加速死亡的州。但近年来该州仍有不少病人、医生和法律工作者不断向法庭提出上诉挑战此法令,要求禁止实施此法令并宣布其违法。至于在该州以外的其他地区,反对的声浪更是一浪高过一浪。要知道,“尊严死”不仅涉及到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权,而且还牵涉到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等诸多方面,因而即便在美国,要达成较为“统一”的思想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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