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最近以2002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0608元)为基数,制订了200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其基准线要求全年货币工资增长10%,上线为16%,下线为4%。
按照规定,增加的工资,经审核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各类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均不得低于省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年度不涨工资,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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