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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不容剥夺

2003-09-3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据报道:不少受婚变之苦而又单身抚养子女的人为了报复原配偶,坚决拒绝其探望孩子。有些人只好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探视权,于是出现了法官“陪同”,父子(女)相见的场面。最极端的例子是:家住广州西华路的严小姐离婚五年来,用尽各种办法竟然只能见上儿子两面,而且还是在一个被划定的范围内、被别人监视的情况下见面的。为了探视骨肉,严小姐先后4次上法庭,并且在又一次被前夫拒绝探视孩子后冲动地刺杀前夫(据广州日报9月8日A3版报道)。

不知道有法官大人“跟班”的骨肉相会的场景是怎样的无奈?也不知那些往昔恩恩爱爱的亲人在那种场合相逢心中又各是怎样的滋味?为与骨肉相见而不惜动刀,这其中的隐情令人叹息!须知,这样做只会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留下永难磨灭的伤痕,极不利于孩子成长啊。

无论离婚是谁的错,既然双方已有了爱情的结晶,抚养孩子的一方就不应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以此实施与孩子无关、纯属大人间恩怨的报复。要知道,父母离婚受伤最深的往往是未成年的孩子。为减少离异对孩子的负面影响,为人父母者也得宽宏大量一点。更主要的是,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异而又没带孩子的一方要定期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同时也赋予其看望孩子的自由,探视权不容无情地剥夺。当然,鉴于当事人的探视权受侵害,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对阻碍探视的一方进行罚款,必要时还可予以拘留,维护法律的尊严。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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