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即将出台的《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中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规定同时对用人单位进行了界定,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用工)均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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