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时,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上记明。”法院的判决书是否生效并不以你是否愿意接受为标准,你拒收后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邮寄、以及在宣判笔录上记明等多种方法送达。所以,采取不签收判决书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拒收后会因超过上诉的时间而失去上诉机会。对判决不服,如在上诉时效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过了上诉期,判决书已生效,只能通过申诉来解决,在法院改判前要按判决执行。(《人民法院报》200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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