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重庆市教委基教处负责人说,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九年义务教育法》,损害了学生及家长利益。《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生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初三学生还没有读满九年,就教高中课程,实际上变相剥夺了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初中还未毕业,就收取高中3年的费用,这是典型的乱收费。而用这种方法来“确保”生源,等于剥夺了初中毕业生选择高中的权利,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中国消费者报》2001.5.1刘文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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