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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空难”赔偿案始末

2001-05-1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9年4月15日下午16时零4分,正是上海闵行区莘庄镇学生放学的高峰时段……不料,一场灭顶之灾从天而降!一架韩国大韩航空公司的巨型运输机突然向地面俯冲下来,一头栽倒在莘西南路沁春园居民新村旁的一片建筑工地上,3名韩国机组人员当场死亡,另造成现场居民5人死亡、42人受伤、近千户居民房屋受损。

这次空难共死了5名中国人。他们是:乔晓岚,女,生前从事护士工作,新婚刚满3个月。9岁的陆雨晨。9岁的王晓芸。高顺良,男,56岁。安徽籍的周圣宝。

事发后,经过10天的交涉,6名重伤员每人分别获赔13.5万元至25.5万元。

对3名韩国机组人员的赔偿是多少?韩方一直不肯透露。有人估计在60—100万元美金。对5名中国人该如何赔?韩方先是委托上海东方航空公司全权处理此事。东方航空拟了个方案:“按照中国政府1993年《国内航空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每位旅客可获赔7万元人民币,考虑到这次是国际之间的赔偿,7万元乘以3倍是21万元,21万元再乘以3倍是63万元,就从63万元谈起。”方案报到韩国,韩方大为恼火,认为如按中国的法律赔,中国公民顶多也就值10万元。于是撤销了东方航空的代理资格,另委托上海一家律师所办理此案。

大韩公司徐副总裁亲临上海“督战”。以7万元人民币起价,最后谈到30万僵住了。谈判中,家属们问如别国的飞机掉在韩国砸死韩国人该赔多少?韩方说以前也遇到过同类案例,每位大人约赔360万元人民币,每位小孩赔260万元人民币。有居民当场做了笔录,韩方在这段谈话笔录上签了字。

30万元再往上谈怎么也谈不下去了。

又一轮谈判,双方律师参加,赔偿标的增加到40万元。

再一轮谈判,不仅双方律师参加,连区政府也参加,标的增加到52.5万元。征求5位死者家属的意见,姓周的安徽人的家属同意了,当场签下合同,领到现金后他们即回安徽去了。

另4位上海人家属,经讨论后一致决定还是不能接受此方案,认为韩方这样的赔偿是带有歧视性的。韩方说:“一分也不会再增加了!接下去只有打官司。如打官司,他们将撤回52.5万元的承诺。请中国法官按中国法律判,顶多只能判10万元,到时候别后悔!”

4位家属经再次讨论后表态:“打!坚决打这场官司!不光为钱,为的是要外国人今后在中国的领空更加小心地驾驶飞机,为中国人争这口气!”

涉外航空赔偿纠纷是本案不争的事实,1999年6月9日受害者家属提起诉讼,每位原告要求赔357万元。

此案经过了漫长的等待,直到开庭后的18个月即2001年4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才迟迟到来。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律适用顺序依次为国际条约、国内法和国际惯例。因我国未参加相关的国际条约,而我国国内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已作法律规定,故本案适用我国的国内法。对总的赔偿额的确定,应能足以使原告得到抚慰和补偿,并对被告起到惩戒的作用。应尽最大可能弥补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高顺良的家属人民币111万元。同日,法院给另3位家属都下达了判决:乔晓岚家属,108万元;王晓芸家属,88万元;陆雨晨家属,88万元。加上大韩公司原已支付每户的2万元,4户死者家属每户实际获赔90—113万元。

(《生活时报》2001.5.15胡喜盈欧阳正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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