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铐、脚镣等执法工具被称为戒具,效用为威慑犯罪分子的心理、防止其脱逃以及反抗。但在刑案庭审时,当犯罪嫌疑人还处于尚未定罪状态时,只要他们不会危及法庭安全,不应该适用戒具。向法院提出这项司法建议的律师们指出,纵观世界各国,在法庭对刑事被告人审判时,一般不给被告人戴戒具,这可以减少被告人在接受庭审时的心理压力,从而使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辩护权利,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也是文明审判的体现。
(《文汇报》20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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