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上海高院规定

2001-06-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规定,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对被告人一般不适用戒具。

手铐、脚镣等执法工具被称为戒具,效用为威慑犯罪分子的心理、防止其脱逃以及反抗。但在刑案庭审时,当犯罪嫌疑人还处于尚未定罪状态时,只要他们不会危及法庭安全,不应该适用戒具。向法院提出这项司法建议的律师们指出,纵观世界各国,在法庭对刑事被告人审判时,一般不给被告人戴戒具,这可以减少被告人在接受庭审时的心理压力,从而使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辩护权利,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也是文明审判的体现。

(《文汇报》2001.5.29)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