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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向企业讨公道

2001-06-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西安雁塔区廖某1968年中学毕业后作为知青下乡插队,1974年回城,户口迁入一家国营企业,被安排在幼儿园工作。但该厂始终未给廖办理招工手续,一直将她按临时工对待,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廖某多次申请转正,可问题一直没解决。

万般无奈,日前廖某只得申请仲裁。雁塔区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国家劳动法津法规明确规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均应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工资同工同酬。尤其在劳动法实施后,临时工的提法已不复存在,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更是平等的。廖某在工厂已连续工作近27年,应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理应享受相应的劳动权利。

为此,仲裁委裁决:工厂与廖某补签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补办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养老保险金;廖某在厂工作期间享受的福利待遇、医疗待遇、劳保待遇等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陕西日报》20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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