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志将兽医和动物疫病诊疗中心告到了法院。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误诊该犬有焦虫并采用了药理学上禁止使用的血虫净静脉注射,且用药量过大,导致该犬中毒死亡,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损失9.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疫病诊疗中心在诊治过程中不负责任,无论在病情诊断还是用药方面均存在明显失误,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2万元为宜。一审告结,原被告均提出上诉。
(《经济参考报》2001.5.30曾庆朝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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