嗣后,被盗车辆由公安机关截获,申通厂闻讯后表示放弃对该车的所有权。保险公司则认为,申通厂理应返还已赔付的保险金,不然应视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公司于去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通厂向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赔偿金13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窃车的所有权已随支付理赔款而转移至保险公司,现保险公司再以车辆失而复得为由要求申通厂返还理赔款,于法无据,故驳回了诉请。
(《解放日报》2001.6.14杨克元 陈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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