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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元钱的诉讼案

2001-07-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10月28日,辽宁律师王英俊在沈阳市联营公司购买了一件价值724元的羊毛衫。随后,由于在领取促销赠品时与售货员发生分歧,王提出退货。王英俊使用的是建设银行的龙卡。售货员说退货可以,公司内部有规定,持卡消费者消费不成功时,必须扣除1%的货款作为手续费。王当即提出,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消费者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争执惊动了一位部门经理,得知王是律师,表示律师可以退。

随后这位部门经理说,“如果每个顾客都像你这样,我们联营公司每月仅这一项将亏损160万元。”王英俊说,正是这句话促使他下决心提起公益诉讼,将这家沈阳市第三大商业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人民币7.24元,取消退卡手续费的规定。

王英俊强调,“我不知道那位部门经理说的是否真实。在我之前每个月就有160万元不当收入归被告,在我之后还会有更多的消费者将为此项规定白白掏出一个又一个160万元。我作为一名律师,有义务来讨一个说法,要求联营公司取消此不合理规定。”

6月13日庭审中,联营公司辩称,中国人民银行对持卡消费有规定,当消费成功时,由商家承担1%的手续费。至于消费不成功,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此时的手续费应由消费者承担。被告称,此前1%的退货手续费都是由消费者承担。

王英俊认为,合同双方的意志不能强加给第三人。况且,此协议并没有指明要求消费者承担这1%的手续费。公司与银行间的经济关系不能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中国青年报》2001.6.25程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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