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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事购房三年未入住再看竟变他人房

2001-07-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刘先生1998年7月以34万余元的房价从北京裕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一套,首付款11万元,银行贷款及相关手续完备,并在付款当天拿到了入住通知书。由于房子是给儿子结婚用的,没有即时入住。刘先生的爱人今年4月去看房时,意外发现房子已被装修并住进了人。后来得知,开发商竟已将这套他们买下近三年的房另售他人。

事情发生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释称“销售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该房售出”,向刘先生提出了两套解决方案:可以在该小区范围内任选一套新房,房款差额多退少补;退还刘先生的购房款,并承担其发生的贷款利息、保险费、律师费等损失。

刘先生则认为对方所谓“误售”的解释无法让他信服,而从这两个解决方案看,对方也并未为他们的失误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副总徐先生说,刘先生自购房以来,一直未到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登记,交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和供暖费用;也一直没有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该房产产权转移事宜、交纳房产转移契税;发现房子被误售后,他托人与刘先生联系未能联系上。徐先生一直坚持称,就买卖合同而言,公司并不存在违约。

对此,律师郭川认为,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房人同意,将房子转卖他人,就算是单方面终止了购房合同,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即使是失误,也是一种过错,也应承担责任。

(《北京青年报》2001.6.26文雪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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