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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不能代替法律

2001-07-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审判那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时,判决书中常常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字句。诚然,民愤不能有效平息,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就难以体现。但感情与法律终究是两码事,如果为求得平息民愤,把不应该从重处罚的人判处重刑,也是不公平的。

去年7月,四川威远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四名工作人员以检查客运为由阻挡急救车辆进医院,延误车上孕妇救治致使其死亡。事件被曝光后,引起极大民愤,有人声称,对这种滥用职权者应该千刀万剐。后来,该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许多人不理解,为什么判得这样轻。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刑法定,对那些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民愤”不随意迁就,才能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民性,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法制日报》20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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