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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该不该赔钱

2001-07-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7年10月20日,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的庞红珍在家人的陪伴下,到内乡县人民医院就医。门诊医生检知:庞红珍左侧腹股沟区可见一肿块,确诊为“左侧斜疝”,建议住院手术。

10月22日,庞红珍如约在该院接受“疝束高位结扎并修补”手术。麻醉师对庞红珍进行手术前麻醉试验后,进行正式麻醉。但仅仅过了3分钟,庞红珍就突然出现了四肢抽搐,呼吸急促的现象,紧接着连心跳、呼吸也骤然停止。院方迅速实施了抢救,总算把命保住。但过了将近三个月,庞红珍才从昏迷中醒来。又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庞红珍虽能下床走路,但依然四肢无力,头痛头晕,双臂不时地发抖,连亲人也不认识。

庞红珍家里为给她治病花费5000多元。为抢救庞红珍,县医院垫支医药费万余元。然而,花了钱并没治好庞红珍的病。1998年底,庞红珍由家人拉回了家乡。

看着聪明可爱的女儿被医院治成了这样,庞红珍的父亲庞万胜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县医院退还庞家已付的医疗费5500元,另加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29万余元,同时要求医院继续对庞红珍治疗,直到康复。

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内乡县人民医院支付原告因医疗鉴定而支出的检验费、精神抚慰金、退还庞家已付的医疗费等总计8.14余万元。案件受理费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5000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县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作为医院之所以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法院认定在合同履行中被告违约(原告旧病未除又添新病),因此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应还原告已付的医药费,这样判,于法、于理、于情似乎无懈可击。

但也有人士认为,由此引起的连锁反应却是不可忽视的。目前国内还没有哪个医疗单位对患者百分之百打保票。因此,“病没治好就退钱”,还是慎提为好。

(《百姓信报》20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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