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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替别人养孩子

2001-07-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同在成都某厂工作的杨宏与李群1989年结婚。1994年4月,儿子晓风的降生令做了父亲的杨宏欣喜不已。然而,周围人的风言风语在杨宏心中投下了阴影——妻子与副厂长木为的亲密程度显然超出了正常的同事关系。夫妻双方感情的裂痕越来越深。1998年8月,两人协议离婚,儿子由母亲抚养。

割舍不下父子情的杨宏常常去看望儿子。而此时流言再一次传开:晓风长得像木为。为了解开心中的疑团,2000年5月19日,杨宏与前妻带着晓风去做亲子鉴定。华西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结论证实杨宏不是晓风的亲生父亲。

6月30日,杨宏与李群达成赔偿协议,李群承认“木为是晓风的亲生父亲”,后约定李群赔偿杨宏精神损失1.5万元。

杨宏随后将前妻和木为诉至法院,要求木为赔偿抚育费3.3万元,要求前妻和木为赔偿精神损失及其他费用3万元等损失。李群则以杨宏未经同意,在单位散发鉴定结论,并向新闻媒体提供情况,侵犯其母子隐私权为由,提出反诉,要求杨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受理此案的大邑县法院最终根据相关证据推定木为是晓风的亲生父亲,并认定,杨宏对晓风没有抚育义务而履行了抚育义务,是受到二被告的欺骗,因此被告应赔偿其损失。李群先前支付1.5万元,可视为已履行了赔偿责任。第三者木为应赔偿抚育晓风的费用、延误杨宏生育期导致增加的费用2.5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承担亲子鉴定费2400元。

至于李群提出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父母子女关系不属于公民隐私范畴,而是应当公示的基本社会关系。杨宏向单位同事和新闻媒体提供情况,属如实反映,不构成对李群母子隐私权的侵犯。

审理此案的法官王世伟接受采访时表示,法定的生育行为应当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若一方违背“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婚内与他人生育,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杨宏23岁结婚,32岁离婚,在9年的婚史中没有生育自己的孩子,他的生育被延误。而导致这一结果出现的过错在二被告。若他再婚并生育,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因素,生育产生的费用以及抚养孩子等费用将相应增加。故法院支持了杨宏的请求。

(《北京晚报》2001.7.11郑其斌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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