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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

2001-07-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法和国家的关系问题上,人们通常认为是国家立法。但在宪法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恰恰相反,是宪法立国,国家机关是根据宪法来组织、建立的。

宪法与国家的这种关系以人民和国家关系的理论认识为依据。近代进步的思想家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来自人民,国家因为人民的委托而获得权力,人民才是真正的主权者。人民对国家的主权的基本表现之一就是,要根据人民关于建立国家的预先的协议来组织和建立国家各机关。人民关于建立国家的这种预先协议就是宪法。宪法体现为人民就国家权力问题的约定,体现为人民同意对国家的授权。国家的建立和建立后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依据都是宪法。所以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无可争议的至上地位。

宪法的至上地位还表现为国家各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严格遵照宪法的规定,即使是国家立法机关这样的权力机关,也不得违背宪法任意行使立法权。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于宪法或法律的明文授权。一般说来,凡宪法未曾明文向某国家机关授权的事项,任何国家机关不得对该事项行使管理权力。国家机关不可以随意地扩大自己的权力,不可以自己给自己授权。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的母法,其他一切法律、法规或法律文件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否则没有效力。(《学习时报》2001.7.4张恒山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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