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芹认为,杨芝、杨泽从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儿女赡养。
杨芝、杨林认为多年来他们与母亲无任何联系,母亲没有履行过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父亲含辛茹苦把他们养大成人,他们只应赡养父亲,不应赡养母亲。
法院认为,张芹长期患精神病,无法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不能以此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判决杨芝、杨林给付张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每人每月各给付张芹住敬老院的生活费200元。
(《北京法制报》200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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