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上海将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并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
(《法制日报》20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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