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号”之错,不论是“手工作业不可避免”也好,还是工作责任心不强也罢,总之是要归咎于公安部门的。作为公民本人,如何能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与别人同号?查找公民的身份证这项工作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难道不是很方便的吗?如果能将查找结果公告,则更有利于推进“纠号”工作。另外,在纠正同号这件事上,到底是由公民本人提出纠正申请好呢,还是由公安机关向同号者提出纠正建议好呢?怎么老让人觉得“纠号”这事儿整个与公安机关无关而成了同号者自个儿的事呢?
(《工人日报》2001.7.23杨耕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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