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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人担保不慎判赔3万元

2001-09-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73岁的杨大妈是北京人,曾在一家研究所工作,现已退休。一天,杨大妈家来了一个河北的外甥,他做生意手头紧张便向他人借款3万元,借期为一年。因外甥是外地人,在京无常住地址,外甥便要求杨大妈做见证及担保人,杨大妈以见证和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据上签了字。

没想到借期已过,外甥所欠的钱一直还不上,且下落不明,债主便将杨大妈告上法庭。杨大妈被判决偿还原告人民币3万元。杨大妈现已向法院表示,每月扣除自己的部分工资来偿还原告。

杨大妈帮助外甥是人之常情。但因她的签字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在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国经济时报》2001.9.18侯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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