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解释是,詹某某只花了4元挂号费,既没有对丙肝治疗,也没有医疗部门出具应休息的证明,现有的事实均不能证明其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实际损失费用和作为赔偿的依据。
詹某某没钱治病,也就没了要人赔偿的“证据”。对此,詹的律师赵连玉说:“我的当事人是因为自己无力支付医疗费的艰难处境下才希冀法庭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现在的判决等于是法庭认定医院侵权,但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法庭判决精神损失赔偿3万元,赵连玉认为“明显偏低,有失公正”。詹等4人日前已提出申诉。
(《羊城晚报》20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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