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提出,不是自己拒不履行判决,而是儿子本人拒绝。执行法官要求双方当事人及孩子都到场,听取小孩意见。张某和新夫人带着孩子来到法院后,5周岁的孩子紧紧依靠在新妈妈身边,对周围的人充满了戒备之心。执行法官要求张某亲口对儿子说,任某要带他走,愿不愿意。孩子不假思索地表示“不愿意”。孩子的态度十分固执,法官也无能为力。
法院有关人士说,任某有权探视自己的儿子,可是孩子拒不接受探视,法院不可能强制将小孩交给任某。人情和法律在这个案例上遭遇了尴尬的一幕。
(《深圳法制报》20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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