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在审议通过《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时,不少委员质疑和反对向市民和单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他们认为,这项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收费面向千家万户宜慎重,应由财政解决的经费,不应向市民和单位征收。最终这一条款被否决。
(《北京晨报》2001.10.8顾万明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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