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动用专政手段解决上述矛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一是激化人民内部矛盾;二是造成了行政权力无限扩张,变成了司法权力为行政腐败保驾护航;三是导致了司法权力本身的无限膨胀,助长一些人的特权思想,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
法治社会应有这样的规范:对政府和其他执法司法机构而言,法无明确许可的,一切权力机构都不可为;对公民和其他非公共权力的利益主体而言,法无明令禁止的,他都可以放心大胆地去做。可以说,坚持这一点,乃是我们进入法治社会的必经之路。
(《中国青年报》2001.10.10童大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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