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改,条例的原意变得南辕北辙。原来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反成了工商管理人员乱收费的依据。
事情败露后,李庄工商分局局长被免职,但留下的教训却令人深思,尤其是对篡改法规的责任人应追究什么责任,更有待进一步探讨。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而免职属于正常的人事变动,并非处分。笔者不禁要问:对篡改法规者不追究法律责任,连个像样的行政处分也没有,能行吗?(《人民日报》200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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