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绍兴鲁迅外国语学校将鲁迅姓名用于学校的命名经过主管机关批准签证,属于正当行为;而该校将铸有“鲁迅”字样的金属条镶嵌在校舍的台阶上,侵害了原告利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工人日报》200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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