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生效后,一案外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再审中查明,离婚案提起诉讼前,张某因欠款被另一法院判决归还他人50万元人民币,而其一直没有清偿这笔法定债务。再审法院认为,张某无偿放弃房屋居住权,目的是恶意逃债,故撤销了原离婚调解书中的有关房屋处分的条款,判令李女士给付张某住房补贴费8万元,以供其还债。两人均提起上诉。终审维持原判。(《文汇报》20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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