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小东因多次遭受沈某猥亵,近日将沈某及其就读的小学、海宁市教委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小东在诉状中提出:自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特别是受到来自社会的歧视,将给他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海宁市某小学对沈某长达数年的犯罪行为失去监控;海宁市教育委员会在1992年就已发现沈某有猥亵学生的行为,却仅处以行政记过处分,并仍保留其教师资格,是造成这次损害事件的根本原因,故两被告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中国妇女报》20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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