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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能通过人工授精生儿育女吗

2001-12-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5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海口港城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罗锋,因琐事与公司副经理王莹发生争执。争吵中,罗锋用八角榔头将王莹打死。8月7日,舟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罗锋死刑。罗锋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至今终审判决未下达。

罗锋家里就他一根独苗,父母亲都已年过五旬。罗锋被一审判处死刑后,其结婚不久的妻子郑雪梨想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生个孩子,为罗锋留下后代,以宽慰罗锋及他的家人。7月底,郑雪梨委托罗锋的辩护律师杨律师向法院提出要人工授精、替罗锋生儿育女的请求。

此要求在全国尚属首例。法院有关人员说,从来没听到过这种事情,而且从法律上也找不到相关条文,所以不知道可不可以这样做。

涉嫌犯罪被监禁的人,是否可以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繁衍后代,法律界人士对此议论不一。

浙江律师吕俊认为,被监禁的人被限制的仅是人身自由权利,在不违反被监禁的条件下,依然享收教育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现代科技使用人工授精可以使生育权的实现不违反现有监规。承认和尊重被监禁的人包括死刑犯的生育权,所体现的是社会人文的关怀精神,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高级律师陈有西认为,一审判处死刑的在押犯,在终审判决生效前仍是未决犯。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他还不是罪犯。对于在押人员有没有性权利,有没有生育和延续后代的权利,法律还没有现成的答案。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民有在自己临终时捐献器官和遗体的权利,这对死刑犯也是允许的。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捐献自己身体的某部分,包括精子,应该不属于禁止之列。但这个“第一例”要作出决定,确实不是某个司法人员、某一个基层法院可以擅自做主的。所以,被申请的法院持慎重的态度是完全正确的。(《北京晨报》200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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